修業規定

東吳大學哲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檔案下載

115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東吳大學哲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

9468日系務會議通過
95年1011系務會議修訂
1041021日系務會議修訂
109527日系務會議修訂
11336日系務會議修訂
114610日系務會議修訂
1141231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規定係依據〈東吳大學學則〉、〈東吳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東吳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畢業者,應令退學。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五科目十五學分。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之必修科目,以在該年級、該班修讀為原則。除因課程衝堂或特殊原因,經系主任核可外,不得換班修讀。
凡全學年之科目,僅修一學期或有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者,皆不承認其學分;其上學期未曾修讀或修讀成績
不及格者,不得續修下學期課程。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參加他校校際選課,依〈東吳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選修他系及他校碩士班相關科目,但不計為畢業學分。惟在符合〈東吳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且與本系簽訂校際選課合作協議之他校碩士班科目學分數可計為畢業學分之選修學分(在校期間校際選課每學期至多可修習四學分,校際選課總學分數以九學分為上限)。

第七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於每學期註冊後,向學系提出商請指導教授、選定畢業論文題目之擬議,最遲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六個月前提交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簽送教務處報請校長函聘。

第八條 指導教授經系務會議同意,得要求研究生補修大學部相關課程至多八學分。

第九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取得碩士學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於修業年限內修滿畢業學分二十七學分(含論文零學分,必修六學分,選修二十一學分)。
二、須通過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含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及碩士論文口試二階段)。

第十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碩士學位考試,依〈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及本系「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